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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汽车召回规定或升级为国家法规

2004年3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、发改委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公布,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》》里关于“罚则”中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,通报批评,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。”包括:“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;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,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;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,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。”罚则的执行一般都由质检总局来执行。这则现有规定对缺陷汽车召回的约束力度有限。而在升级后的“新规”送审稿中规定,“生产者违反规定,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,逾期仍未改正的,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;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,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;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、撤销认证证书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汽车召回新规有可能从一个国家质检总局下设部门规章,最终升级为国家行政法规或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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